指引第9号 数据资产评估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9号——数据资产评估》的通知 中评协〔2019〕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指导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数据资产评估业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9号——数据资产评估》,现予印发,供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数据资产评估业务时参考。 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9号——数据资产评估》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 附件: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9号——数据资产评估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9年12月31日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 9 号—— 数据资产评估 本专家指引是一种专家建议。评估机构执行资产评估 业务,可以参照本专家指引,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其 他适当的做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将根据业务发展,对本 专家指引进行更新。 第一章 引言 第一条 针对数据资产特点,结合目前实际操作中的部分难点和要点,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制定了本专家指引。 第二条 本专家指引所指数据资产是由特定主体合法拥有或者控制,能持续发挥作用并且能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 利益的数据资源。 第三条 本专家指引所指数据资产评估,是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接受委托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数据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二章 评估对象 第四条 数据资产的基本状况通常包括:数据名称、数据来源、数据规模、产生时间、更新时间、数据类型、呈现形 式、时效性、应用范围等。执行数据资产评估业务时,资产 评估专业人员可以通过委托人提供、相关当事人提供、自主 收集等方式获取数据资产的基本状况。 第五条 数据资产的基本特征通常包括:非实体性、依托性、多样性、可加工性、价值易变性等。通过对数据资 产基本特征的了解,可以帮助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分析基本 特征对数据资产价值评估的影响。 (一)非实体性:数据资产无实物形态,虽然需要依托实物载体,但决定数据资产价值的是数据本身。数据的非实体性导致了数据的无消耗性,即数据不会因为使用频率的增加而磨损、消耗。这一点与其他传统无形资产相似。 (二)依托性:数据必须存储在一定的介质里。介质的种类多种多样,例如,纸、磁盘、磁带、光盘、硬盘等, 甚至可以是化学介质或者生物介质。同一数据可以以不同形式同时存在于多种介质。 (三)多样性:数据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数字、表格、图像、声音、视频、文字、光电信号、化学反应、甚至是生物信息等。数据资产的多样性,还表现在数据与数据处理技术的融合,形成融合形态数据资产。例如, 数据库技术与数据,数字媒体与数字制作特技等融合产生的数据资产。多样的信息可以通过不同的方法进行互相转换,从而满足不同数据消费者的需求。该多样性表现在数据消费者上,则是使用方式的不确定性。不同数据类型拥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同一数据资产也可以有多种使用方式。 数据应用的不确定性,导致数据资产的价值变化波动较大。 (四)可加工性:数据可以被维护、更新、补充,增 加数据量;也可以被删除、合并、归集,消除冗余;还可 以被分析、提炼、挖掘,加工得到更深层次的数据资源。 (五)价值易变性:数据资产的价值受多种不同因素影响,这些因素随时间的推移不断变化,某些数据当前看来可能没有价值,但随着时代进步可能会产生更大的价值。 另外,随着技术的进步或者同类数据库的发展,可能会导致数据资产出现无形损耗,表现为价值降低。 第六条 数据资产的价值影响因素包括技术因素、数据容量、数据价值密度、数据应用的商业模式和其他因素。 其中技术因素通常包括数据获取、数据存储、数据加工、数据挖掘、数据保护、数据共享等。 第七条 数据资产可以按照数据应用所在的行业进行划分,不同行业的数据资产具有不同的特征,这些特征可 能会对数据资产的价值产生较大的影响。以下列举的是部 分行业数据资产的特征。 (一)金融行业数据资产的特征通常包括: 1. 高效性:金融数据资产的高效性体现在能够提高金融 系统运行效率,降低系统运行成本和维护成本,为数据库终 端拥有人带来超额利润。数据库终端以科学技术为核心,不 断进步的技术可以降低数据库终端的维护成本。 2. 风险性:金融数据资产的风险性主要包括研发风险和 收益风险。研发风险是指在研究开发过程中,研究开发方虽 然作了最大限度努力,但由于现有的认识水平、技术水平、 科学知识以及其他现有条件的限制,仍然发生了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全部或者部分失败,因 而引起的财产上的风险;数据库终端是在经历一系列研发失 败之后的阶段性成果,研发失败的支出作为费用处理,账面 的资产价值与研发成本具有弱对应性。金融数据资产的收益 风险是指数据库终端的经

指引第8号 资产评估中的核查验证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8号——资产评估中的核查验证》的通知 中评协〔2019〕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指导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履行适当的核查验证程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8号——资产评估中的核查验证》,现予印发,供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时参考。 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8号——资产评估中的核查验证》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 附件: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8号——资产评估中的核查验证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9年12月31日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 8 号—— 资产评估中的核查验证 本专家指引是一种专家建议。评估机构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参照本专家指引,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其他适当的做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将根据业务发展,对本专家指引进行更新。 第一章 引言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规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对资产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为指导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履行适当的核查验证程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制定了本专家指引。 第二条 核查验证对象是指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并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包括权属证明资料、财务报表、会计凭证、价格信息以及相关的专业报告等。 核查验证对象可以是资产评估相关当事人提供的,也可以是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独立收集的,或者是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发布的。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三条 核查验证是评估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行核查验证程序时,可以在符合项目风险以及业务质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核查验证对象对评估结论的重要性水平确定核查验证的范围。重要性水平由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评估目的、被评估单位内部控制状况、相关资料收集情况、评估对象金额和数量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予以确定。 第四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分析判断某核查验证对象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时,通常需要针对该核查验证对象特点采取相应的核查验证实施方式。如果计划采用的核查验证实施方式无法执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对该具体事项进行评判,确定是否需要采取其他替代措施完成核查验证工作。 第五条 对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胜任能力的核查验证事项,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委托或者要求委托人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了解相关机构的执业资格、独立性,核查专业报告作为评估依据的可靠性、时效性。因法律法规规定、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核查验证的事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工作底稿中予以说明,分析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确信不足以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前提下,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上述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无法判断其影响程度,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六条 履行核查验证程序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第七条 对核查验证程序执行情况的内部审核,应当关注核查验证所采用的实施方式或者选取的替代措施是否适用、恰当、有效。 第八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核查验证程序形成的工作底稿的内容,因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方法和核查验证实施方式等不同可以有所差异。 第三章 不同评估资料的核查验证 第九条核查验证的实施方式通常包括观察、询问、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复核等。资产评估专业人 员应当根据各类资料的特点,合理确定核查验证的实施方式。对某些复杂的资料,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一)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采用观察方式进行核查验证, 应当关注观察方式的有效性和充分性。如果仅用观察方式不足以确认核查验证对象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还应当追加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核查验证。对于重要的观察事项,应当记 录观察对象、观察时间、观察地点、观察人员和观察结果, 并对观察到的现象与核查验证对象是否一致发表明确意见。 (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采用询问方式进行核查验证, 应当形成询问记录,并要求询问人和被询问人对询问记录采用签字或者盖章等方式予以确认。如果被询问人拒绝签字或者拒绝以其他方式予以确认,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书面记录中注明。 (三)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采用书面审查方式进行核查验证,应当分析相关书面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并通过核对原件等方式对书面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同时要求提供方在复印件上盖章。 (四)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采用实地调查的方式进行核查验证,应当将实地调查情况形成书面记录,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如果实地调查涉及的单位为企业法人,需要根据调查事项的重要性和相关性判断是否需要单位盖章确认。如果相关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资产评估专业

指引第10号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合理履行资产评估程序

中评协关于印发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0号——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合理履行资产评估程序》的通知 中评协〔2020〕6号 为指导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合理履行资产评估程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0号——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合理履行资产评估程序》,现予印发,供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时参考。 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0号——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合理履行资产评估程序》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   附件: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0号——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合理履行资产评估程序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0年3月11日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 10 号——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合理履行资产评估程序 本专家指引是一种专家建议。评估机构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参照本专家指引,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其他适当的做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将根据业务发展,对本专家指引进行更新。 为指导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合理履行资产评估程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本专家指引。 一、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资产评估准则根据《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和《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是资产评估执业的标准。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是资产评估行业、监管部门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等相关各方的共识。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资产评估准则。 二、评估程序受限时应当及时与委托人沟通,合理采取弥补措施与平时相比,疫情期间的主要执业难点在于现场调查程序和核查验证程序受到较大限制。对此,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与委托人沟通,合理确定现场调查、核查验证时间。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及时与委托人沟通,根据被评估单位所在地域的疫情防控要求以及业务具体情况,可以延后现场调查、核查验证时间,避开防疫管控期和人员隔离期。 2.无法开展现场调查和核查验证的,应当采取适当的弥补措施。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因法律法规规定、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资产评估基本程序,经采取措施弥补程序缺失,且未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时,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继续开展业务,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无法判断其影响程度的,不得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根据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交通管制公告等,确实因疫情防控无法开展现场调查或者核查验证的,属于相关程序履行受到客观条件限制的情形,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采取措施弥补程序缺失,并判断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3.如实记录并充分披露评估程序受限情况和弥补措施。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规定,“因法律法规规定、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核查验证的事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工作底稿中予以说明,分析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规定,“因法律法规规定、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资产评估基本程序,经采取措施弥补程序缺失,且未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但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说明资产评估程序受限情况、处理方式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先行通过电子邮件、视频、微信等现代通讯方式获取资料,开展基础核查工作,并待疫情结束再补充现场核查工作的,应当作好相关评估工作计划。 对于开展基础核查工作后认为资产评估程序受限对评估结论不产生重大影响,并且确实亟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经委托人、有关监管部门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同意,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先行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待疫情结束再后续开展现场核查工作,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对受限事项予以披露,提请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对未履行现场核查程序予以特别关注。 资产评估程序受限情况消除后,在资产评估报告未使用前,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补充相关现场核查程序后,判断是否需要调整评估结论和资产评估报告。 如果需要调整,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调整情况,并将调整后的资产评估报告提交委托人。 资产评估程序受限情况消除后,如果资产评估报告已经使用,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补充相关现场核查程序后,出具关于对评估结论影响情况的说明,并提交委托人。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工作底稿中如实记录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充分披露资产评估程序受限情况和采取的弥补措施,以及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4.加强特殊介质工作底稿的管理。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规定,“工作底稿可以是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或者其他介质

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

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不纳入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的意见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企[2007]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近年来,一些省,市财政部门和资产评估机构纷纷向我部反映,当地的物价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联合要求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到物价部门登记,否则不予通过工商年检。我们认为,这类规定和做法,不符合现行的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体制。 一、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属财政部门的职责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法》(国务院令第91号)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属于行政许可,对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单位,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监督工作明确由财政部门负责。为此,我部于2005年5月11日公布了《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都令第22号),规定财政部为全国资产评估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批管理、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统一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负责对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批管理和监督。 二、资产评估机构审批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属于不同的行政许可 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独立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资产评估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在《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国务院、财政部有关文件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价格评估是指价格评估人员依据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鉴定和评估商品与服务的价格。因此,资产评估不等同于价格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审批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属于由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实施的两项行政许可,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对资产评估机构及人员并无约束力。 三、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业务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 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规定,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项目评估,包括各类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同时规定,资产评估机构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据此,依法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并经工商部门注册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评估业务不需要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另外申请资质认证。 四、将资产评估机构纳入价格评估机构范围进行工商年检,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 十五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第十四和十六条明确,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只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且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和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一些地方要求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工商年检时要取得价格评估资质,存在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两次行政许可,以地方规范性文件增设行政许可违背了《行政许可法》精神。 上述问题,我们曾在2007年7月2日,以《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不应纳入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工商年检的意见》(财企函[2007]34号),商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明确(同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法制办):一是经财政部门审批设立并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工商注册登记前,无须通过国家物价主管部门资质认定;二是已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在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前,无须到物价主管部门办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许可手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我部意见,已经口头表示同意,不再正式行文。 请你厅(局)按照以上意见,与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商,调整相关规定和做法,维护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秩序。 财政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固定资产应依法依规进行资产评估

9月7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针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事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的要求,有效盘活并高效使用固定资产。 通知要求规范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处置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出售、出让、转让固定资产应依法依规进行资产评估。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如下: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和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对于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整体水平、更好地服务与保障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的要求,有效盘活并高效使用固定资产,有针对性地解决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管理责任,健全管理制度 (一)明晰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和落实综合管理职责,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顶层设计,明确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固定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机制,组织落实固定资产管理各项工作。各单位对固定资产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爱护和使用好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高效利用。 (二)健全制度。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或分类制定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进一步细化管理要求。各单位应认真对照管理要求,针对固定资产验收登记、核算入账、领用移交、维修保管、清查盘点、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回收处置、绩效管理等重点环节,查漏补缺,明确操作规程,确保流程清晰、管理规范、责任可查。 (三)加强内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强化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与政府采购、财务、人事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管理合力。 二、加强基础管理,确保家底清晰 (四)核算入账。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要求,按规定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并定期与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核对,确保账卡相符。对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在建工程,应当按规定及时转入固定资产。 (五)登记管理。加强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做到有物必登、登记到人、一物一卡、不重不漏。对于权证手续不全、但长期占有使用并实际控制的固定资产,应当建立并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对于租入固定资产,应当单独登记备查,并做好维护和管理。固定资产卡片应当符合规定格式,载明固定资产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以及使用信息,并随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动态更新,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中如实反映。 (六)清查盘点。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全面掌握并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和使用状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盘盈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规定合理确定资产价值,按权限报批后登记入账。出现固定资产盘亏,应当查明原因、及时规范处理。 (七)权属管理。切实做好固定资产产权管理,及时办理土地、房屋、车辆等固定资产权属证书,资产变动应办理权证变更登记,避免权属不清。涉及产权纠纷或不清晰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产权管理规定,厘清产权关系。 三、规范管理行为,提升管理效能 (八)从严配置。各部门、各单位要真正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在摸清固定资产存量基础上,合理提出配置需求,审核部门要严格把关,从严控制。固定资产配置能通过调剂、收回出租出借等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得重新购置、建设、租用。购置、建设、租用固定资产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并做好政府采购等履约验收与固定资产入账的衔接。严格按规定标准配置固定资产,没有配置标准的,结合本单位履职需要和事业发展需求,厉行节约,合理配备。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一边出租出借、一边新增配置。 (九)规范使用。要加强固定资产使用管理,行政单位固定资产主要保障机关正常运转,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主要支撑事业发展,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互相占用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功能与单位职能相匹配。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要严格履行管理程序。落实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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